南亚新材: 南亚新材关于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的更正公告 环球热门

时间 : 2023-05-12 21:13:30 来源 : 证券之星

证券代码:688519       证券简称:南亚新材     公告编号:2023-031


(资料图)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21日披露了国

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因上述法律意见书“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章

节文字出现错误,现予以更正。

     更正前: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在深交所上市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在上交

所科创板上市。

     (二)发行人有效存续、股票在深交所持续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解散的情形,即不存在下列情形:

现;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票仍在上交所科创板

上市交易,不存在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暂停或终止上市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

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

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更正后: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在上交所上市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在上交

所科创板上市。

     (二)发行人有效存续、股票在上交所持续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解散的情形,即不存在下列情形:

现;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票仍在上交所科创板

上市交易,不存在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暂停或终止上市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

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

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除上述更正外,法律意见书其余内容不变。由此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影响,公

司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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