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种业安全,郑州中院发布植物新品种权司法保护白皮书

时间 : 2023-04-24 17:04:08 来源 : 大河报网

目前,河南省持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700余家,种子企业数量位居全国前茅。我省培育的实质性派生品种如玉米郑单958、伟科702等和小麦百农207、百农4199等,在全国都占据重要地位。农作物种子市场的快速发展,需要法院提供及时、全面的司法保护。


(资料图)

4月24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郑州法院植物新品种权司法保护白皮书,2016年1月至2022年12月,郑州中院共受理涉及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民事纠纷366件、审结356件。大河报·律媒团记者注意到,2022年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全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中,郑州中院有1个案例入选,2023年第三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五大典型案例中,郑州中院有3个案例入选。

【现状】植物新品种权司法保护中存在多重难点

由于在立法层面上,涉及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规相对较少,而侵权行为又具有高度的隐蔽性,加之司法鉴定技术的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诸如当事人侵权证据取证难、侵权行为认定难、司法鉴定争议大、刑民诉讼程序衔接不顺畅等问题。

比如侵权取证难普遍存在,这是我国目前植物新品种保护中的关键难题,也是导致品种权人普遍缺乏维权信心的原因。此外,还存在侵权形式认定难、生产商认定难、现有司法鉴定标准无法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大田鉴定问题、刑民案件衔接不够顺畅等问题。

【举措一】确立权利用尽的原则在植物新品种案件的适用

对此,郑州中院探索了多条解决路径,在相关司法解释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对同一类型案件的认定提供了较强指导意义。

其中之一是确立权利用尽的原则在植物新品种案件的适用。如2020年审结的原告郑州果木研究所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某水果种植园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中,根据被告的销售数量等因素,推定被告具有繁育行为,对从权利人处购买种子后又繁育、销售的行为,违背了权利用尽原则的法律本意,依法认定为侵权,判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界定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中权利用尽的适用原则。

同时明确品种权人在品种权临时保护期内追偿权利的适用。

相关条例规定,品种权人享有追偿的权利,但并未有相关司法解释对品种权人追偿权的适用作出明确规定。2021年审结的原告新乡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滑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中,侵权行为发生在品种申请日至审核通过期间。判决认定该行为亦属于侵权行为,并判处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举措二】明晰“白袋”包装是否系生产行为的问题

终端销售商销售“白袋”包装种子且不能提供种子合法来源的现象在实践中时有发生。在此情况下,需要推定销售者具有生产、繁育行为。

对此,郑州中院明晰“白袋”包装是否系生产行为的问题。如在2021年审结的原告山东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许昌某农资门市部、被告张某谦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判决确立了应结合被诉者是否具有繁育种子能力、经营规模、销售量等多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综合予以认定的规则。

该规则的确立,在相关司法解释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对此类问题的认定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此外,还明确了种子生产商认定规则。在涉案种子包装已经标明生产企业的情况下,确立了由生产商负责举证证明包装不是其印制的举证原则,如果生产商举证不能则认定其构成侵权,这种举证责任分配机制有效破解了生产商认定难的难题。

【举措三】加大民事判赔力度,依职权减轻权利人举证难度

加大民事判赔力度。《种子法》2021年修正后,规定的法定赔偿数额上限增加至500万元,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侵权人很难证明自身损失及侵权人非法获利,大多数案件均是由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在法定赔偿范围内依法酌定赔偿数额。

郑州中院所审理的河南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某种业有限公司涉“郑58”“郑单958”植物新品权侵权纠纷案,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侵权行为人获利情况,判处侵权人赔偿4952万元,支持了品种权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具有标杆性和里程碑意义,判决有效遏制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依职权减轻权利人举证难度,对于品种权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调取的证据,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力度。在审理“郑单958”自交系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案中,法官不惧酷暑前往甘肃制种基地调查取证,耐心在田间地头观察玉米植株,并到甘肃省质保质检站调取88619吨侵权种子的检疫证书,为确定判赔数额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展望】有效遏制源头侵权行为的发生

据介绍,郑州中院将继续以问题为导向,破解司法实践难题。包括探索大田鉴定流程,明确大田鉴定的条件、程序、监管等标准,规范大田种植实验的进行过程等。

同时尝试建立与行政机关的长效沟通协商机制,共同营造有利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治环境。提高对销售商的判赔数额,通过加大对销售商的判赔力度,一方面逐步规范销售商的经营行为,另一方面对有初步证据证明经销商知晓上一级供货商而不愿提供信息,导致权利人维权线索断裂的,可以尝试对其科以接近生产商程度的判赔金额,倒逼其如实提供案外侵权种子繁育主体,从而有效遏制源头侵权行为的发生。

来源:大河报 编辑:王雷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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