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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日报讯(记者 高燕)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规范经办管理服务……近日,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为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日前,我市出台了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织密兜牢医疗救助保障网。
据了解,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我市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其中,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规定给予救助。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按照省民政厅、省医保局等制定的标准执行。返贫致贫人口、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监测对象,按照我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救助。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参照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原则上应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
为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我市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按个人缴费标准80%的比例给予定额资助。同时,我市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和救助比例。对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不设起付标准,特困人员由医疗救助给予保障;低保对象按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6万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为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按6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4万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为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按6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4万元。完善门诊医疗救助政策,加强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救助保障,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统筹资金使用,着力减轻救助对象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取消大病关怀救助制度,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
此外,我市还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实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动态管理,分类健全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机制,并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畅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申请渠道,增强救助时效性。为保障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我市细化完善救助服务事项清单,出台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巩固市域内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一窗口”办理;简化申请、审核、救助金给付流程,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对象直接纳入“一站式”结算;推行基层首诊,规范转诊,促进合理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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